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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立法”有求但不必急应

发布日期:2007-06-01|作者:二重天

    据2007-07-03新华社报道:国务院法制办3日全文公布征求意见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规定,国家对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除特殊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

    一石激起千层浪,报道一出,立即引来各界的热烈讨论,讨论的火暴程度不逊于这个盛夏的酷热。一时间,对国务院法制办的这个“空调立法”,有的人热烈拥护,有的则严厉抨击。笔者认为,“空调立法”是否真的可行,必须要考虑社会因素、经济因素、普通百姓的法律觉悟以及对法律的认可性等各种因素。“空调立法”是否可行,应看清它的必要性和可执行性两方面因素。

    从长远的利益考虑,“空调立法”有必要。

    首先,“空调立法”符合我国的基本政策要求。在世界各地都面临资源能源日益短缺的大环境下,党和国家提出了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口号。我们有理由相信,这个口号将长期指导我国经济发展运作的方向,而“空调立法”的举措与我国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目的不谋而合。据有关专家分析,把空调温度设定在26摄氏度是空调运作的最佳状态,不仅可以达到制冷的效果,最重要的是其耗电量要比在25摄氏度以下运作耗电量小很多。统一为空调限定最低温度,不仅可以减小国家的供电压力,也符合我国建立节约型社会的基本精神。
其次,空调立法体现了我国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公平往往是衡量一个社会是进步还是倒退的基本因素之一。如今的经济社会不仅是市场经济社会也是道德经济社会,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不能仅仅是由少数人来享受,而应由大多数人共享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更不应该的是,少数人在享受这些成果的时候,无视、践踏大多数人的利益。当今社会,随着农民的大量进城务工,城市里很大一部分人是农民。他们是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的一个弱势群体,这一部分人根本用不起空调,无法享受空调带来的清凉。如果天气越热,人们把空调温度调整的越低,那空调排出的热量就更多,这一部分弱势群体则要承受更难耐的高温。可见,我们在享受清凉的时候已经侵害了其他人的利益,给他人带了不便,难道这样的行为不应该加以限制吗?有些人因使用空调过度而患上了空调病,而一墙之隔的人却因空调排出的高温而彻夜难眠,这种不公平的行为难道不应该加以平衡吗?

    再次,空调立法也有利于保护环境。全球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人们共同的问题。每一个人都应保护环境,从自己做起。我们知道,空调的运作会产生大量的热,但如果我们把空调温度调高一度,我们对地球的负担和损害就小了一点,同时也是对我们自己的保护就大了一步。空调立法带来成果,不仅及于中国也是惠及全世界,这样的做法也会得到世界的认可。对提高我们的国家形象也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当然,以上仅仅是说明“空调立法“的必要性,但这并不等于立法条件已经成熟。法律的制定并不意味着法律目标的实现。“空调立法”的实施有很大难度。首先,由于空调使用范围广泛,法律的实施将会需要很大的社会资源,也会给法律的执行机关、监督机关带来很大的难度,另外,就违法的惩罚性方面,也面临着很大的技术难题。还有,违反“空调立法”的行为还存在着很大的隐蔽性,很难操作,这些因素都给“空调立法”的实施增加了难度。笔者认为,“空调立法”还不适合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可以选择在个别地方进行试行,然后总结经验,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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