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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应对拖欠款勿忘“七要”

发布日期:2010-07-17|作者:xxgl

依法应对拖欠款勿忘“七要”

                          

一要善用优先受偿权

绝大部分承包商都知道工程款有悠闲受偿权,却又大多不是很清楚。我们在案子中,经常会碰到承包商未及时行使优先权,导致工程被抵押权人某银行执行而无法取回工程款的案例。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具有优先权的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而且,在房地产项目中,若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特别要注意的是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仅有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二要及时中断诉讼时效
  大多数拖欠工程款已历时相当久,甚至超过两年,有的甚至达到10年之久。拖欠太久的工程款,承包商经常因法律意识淡薄或疏忽错过诉讼时效。在此有必要提醒:工程欠款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拖欠行为起算。我国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可以通过一定的主张权利行为得以中断,中断后诉讼时效可以重新计算。因此,各承包商可以采取书面发函(对方一定要签收或采取挂号信等形式证明已送达)、向清欠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投诉(一定要有书面记录)、与发包方补充协议或签订还款协议等办法,使诉讼时效中断。
   
三要欠款停工别忘催告
  对于在建工程,承包商往往会因发包方未及时支付工程款就擅自停工,而且还要主张停工工期损失及窝工损失。但依合同法有关规定及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在对方逾期付款时,权利方在采取措施前,应及时告知对方;否则擅自停工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发包方可以索赔。因此,承包方在停工前一定要对发包人进行书面发函催告,告知其欠款情况及拟采取措施,并以前述挂号、特快、签收等合法方式进行送达。同时,保全该份催告函还有利于承包方进一步索赔工期及停工损失。
   
四要注意做好签证文件
  签证作为工程结算及索赔的重要依据,承包商在日常工程管理中一定要注意做好签证。千万不要因为拉不下面子或与发包人所谓哥们义气不及时进行签证。实践中,因转包挂靠等原因,承包商在日常签证及保全签证方面意识较弱,在发生纠纷及诉至司法部门时,往往因举证不充分处于不利地位。在以下情形中,特别要注意做好签证:工程量变更、价格调整、计价方式变更、因发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工期顺延、停工损失补偿、对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中间结算、中间验收等。签证文件要经发包人授权代表签名,一般情况下监理工程师也要签名;对涉及到设计文件调整,一定要取得设计单位的变更设计说明文件。
   
五要正确对付久拖不验
  实践中,有的业主为逃避工程欠款,对已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以种种理由拖而不组织验收。对付这种业主,承包商要充分利用好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99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32条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另外,有关司法解释也提出: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因此,承包人可以利用上述条款,证明已及时提交竣工验收报告,而发包人拖延验收,从而可以确认提交验收报告之日即为竣工日期。
   
六要久拖不决积极应对
  拖延决算也是不良业主的惯用伎俩。对此业主,承包商同样要利用现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予以应对。建设部、财政部联合颁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另外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因此,承包商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可以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资料后的审核期限,逾期视同认可。这样,在发包人久拖不决情况发生时,承包人可以主张按结算文件结算工程款。对于目前已存在拖欠的财政投资项目,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应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期限审结。
   
七要懂得计算垫资利息
  对承包人垫资施工的项目,垫资往往通过发包人向承包人借款或联合投资形式进行约定,同时一般还约定了相应的利息。那么利息如何计算呢?目前我国法律规定,垫资及利息有约定从约定,利息没有约定不予支持,利息约定超过同期同类人行贷款利率部分也不予支持。可见,垫资利息的约定只能以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限。另外,对工程欠款的利息,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可见,对于工程欠款的利息没有明确上限限制,但法院在裁判时一般会依公平原则予以裁判支持适当利息。应注意的是,对利息部分,承包商是无法享有优先受偿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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