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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责任的思考

发布日期:2009-06-03|作者:楼德军

□ 楼德军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我国建筑业的发展极为迅速:房屋建设速度不断加快,高层建筑不断增加,施工企业管理日趋优化完善,“畅、洁、绿、美、安”的建筑施工现场环境正在逐步形成。但建筑事业取得显著成绩的同时,我们从事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同志也不无忧患地看到: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在使用、消费建筑产业这个公益性产品时,由于主观或客观的原因,一些单位和个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看法有误解或偏见或出于同情弱者的心理,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总认为是施工企业的原因,动不动就对施工企业吊销安全资格证书、罚款、巨额赔款等处罚。殊不知建筑业在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担负着重大的社会责任。现在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的30%以上(笔者所经历的)是由于当事人素质太低违章作业等自身原因所造成的,但是施工企业还是逃脱不了吊销安全资格证书、罚款等处罚以及一些不明事情真相的社会舆论谴责。如何在履行好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职责的同时,有效地规避建筑安全事故引发的责任,是值得我们建筑施工企业深思的课题。

  一、民工自身违章作业或病因可能引发的案件

    政府部门出于“考虑社会安定”或“同情弱者”因素,广大民工受经济利益驱动,“出事故由施工企业负责”的思想观念已根深蒂固,好像无论发生什么事情施工企业都是罪魁祸首,带来了一些无法遏制的问题:民工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虽经安全教育但还是违章施工、损害安全设施,虽经安全管理人员巡查发现后责令改正,但前改后复,不能真正解决问题。也有部分民工为打工赚钱隐瞒了自己的精神、恐高、心脏病、癫痫病史,有可能在施工过程中忽然发病导致发生安全事故。这些行为后果,使施工企业蒙受了巨大经济损失,妨碍了建筑企业的正常运作,且时常让施工企业陷入安全担责、声誉受损等等无法回避的尴尬境地。而且可能引发当事人家属起诉施工企业,并要求赔偿,企业主管部门吊销安全资格证书、罚款等处罚。

  二、责任规避的构成要件

  一般认为,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故意制造一种连结因素,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构成责任规避,则必须是具备下列要件:1、从行为主体上看,规避是当事人自己的行为造成的;2、从主观上讲,规避是当事人有目的、有意识造成的;3、从行为方式上看,当事人是通过人为地制造或改变一个或几个连结点来达到目的;4、从客观结果上看,当事人的规避行为已经完成,如果按照当事人的愿望行为,就是适用对当事人有利的法律。

  三、施工企业对民工自身违章作业或病因引发安全事故的责任规避

    规避责任必须制造一些连结因素,以便于施工单位与管理机构脱责。

  1、施工企业应树立“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思想观念。在日常巡查中,安全监督人员应及时告之当事人,违章作业的危害,让其及时改正;安全人员更应对违章作业本着守有责的思想,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条款与罚则,及时对班组及当事人下发《违规行为通知书》,责令限时整改。做到了这一点,即便此期间发生事故,企业也可规避 “不作为”的指责。

  2、规范安全执法管理。安全巡查日记按照规定的要求,每日予以登记,证明企业安全部门做到了“按频率巡查”。依据《民法通则》损害赔偿的四个构成要件:必须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我们安全管理机构提供相关日志,证明尽到了法定职责,就不存在有违法行为,不存在主观过错。

    3、为了对企业及其当事人负责,所在单位应认真调查事故当事人是否有精神、恐高、心脏病、癫痫病史,如有应有医院或其家属出具的证明,确定其是由于发病所造成的事故。

    以上是笔者对于建筑施工安全案件责任规避的一些思考,权当抛砖引玉,与大家一起探讨更为有效的途径与办法。(工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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