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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事件带给我们的启示……

发布日期:2007-04-01|作者:郭连冬

前言

    吴英,在这个名字在2006年曾响彻了东阳、浙江、甚至响彻了全中国。26岁,38亿,这两个看似遥不可及的数字,却在一个农家女的身上交融了。正当人们感叹吴英的传奇人生、对其致富之路无比膜拜的时候,这个传言其身价38亿的年轻姑娘,在还没有接受到足够镁光灯照耀的时候,就黯然退出了资本角逐的舞台。吴英因非法集资于2007年2月10日被刑事拘留。从一个腰缠万贯的富婆转瞬之间变成了一个高墙铁窗内的女囚,吴英传奇而富有戏剧化的成败经历,留给我们无尽的思考。。。。。。
                       
非法集资概念

    吴英事件把非法集资这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再一次推到了我们的面前。何谓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

    非法集资与合法集资的明显区别首先在于集资者是否有合法的集资主体资格。国家可以成为集资主体,如国家为了调整金融政策的需要,可以向社会公开集资,比如发行国库券等。部分公司也可以成为集资主体,我国公司法对可以进行集资的公司作了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依照本法发行公司债券。相反,国务院1998年7月13日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对非法金融机构做了界定,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非法金融机构的筹备组织,视为非法金融机构。非法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就可能构成非法集资。如《办法》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下列活动的:(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非法集资成因

    俗话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看似偶然的吴英事件的背后也隐藏着必然的原因。非法集资案件在我国能长期以来层出不穷地存在,必然有其滋生的温床。相关专家认为,我国“一高七偏”的金融结构体系的不合理是非法集资事件频繁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一高”即金融相关率大大提高。“七偏”即:一是非金融机构(居民、企业和政府)的融资结构偏间接融资。二是金融机构的类型结构偏商业银行机构。三是银行市场结构偏大银行垄断。四是银行所有制结构偏国有银行。五是银行贷款类型结构偏企业生产经营贷款。六是银行贷款对象结构偏国有大型企业贷款。七是金融区域结构偏大中城市。扭曲的金融体系结构必然造成金融结构体系的低效能。
另外,中小企业集资困难,普通百姓投资困难的二难情形也是造成非法集资如此猖獗的原因之一。一方面,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企业之间禁止同业拆借。企业在出现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只能向金融机构通过贷款的方式来盘活资金。然而,对于有些中小企业而言,由于信誉度不高,从银行贷款经常受阻,急需资金却得不到资金来源;另一方面,由于银行存款利率相对比较低,很多普通百姓又不愿意把闲置资金存放在银行里。结果,往往会出现企业贷款困难,百姓投资困难的双重尴尬局面。这种矛盾的情形给一些企业非法集资提供了广大的空间。
        
制止非法集资措施

    非法集资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经济秩序,影响了社会的稳定。相关部门一定要密切配合,完善法制,加大对非法集资的打击力度,为社会营造一个合法有序的环境。

    要防止投资者参与非法集资,首先要增强投资者的法律意识、投资知识。投资者要提高法律警惕,不能因贪图一时之利而被套如非法集资的怪圈。目前市面上的投资品种依据风险程度大致可分为三类。一类是风险较低的国债、部分投资于固定收益产品的基金和部分信托产品等。第二类是风险居中的银行推出的各类理财产品。第三类是风险较高的股票、股票型基金、外汇产品、黄金等。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状况选择合适的投资渠道。

    其次,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层层把关,加大对非法集资的打击力度。公安部门要对涉嫌进行非法集资的组织者实施布控,必要情况下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工商部门要对涉嫌非法集资的单位或个人的从业执照进行审查,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坚决依法吊销;金融单位不得为非法集资者提供开户、办理结算和提供贷款等服务,对筹集的资金在债务清偿前应停止支付;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的纪律约束,切实保障严密防控、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新闻媒体要加强宣传教育和风险提示,决不能沦为非法集资者的宣传工具;受害者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信息。只有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对非法集资的围剿才会有明显效果。

    另外,还应拓宽民间的投资渠道,使投资者的权益有合法保障。有关人士呼吁,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将民间金融活动纳入金融监管范围,出台民间金融活动的相关管理规定,明确其概念、性质和范围,正确引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结束语

    吴英事件仅仅是众多非法集资案件中的冰山一角,要想真正地标本兼治非法集资,不仅需要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打击非法集资提供合法的依据,还要相关的部门把非法集资的工作当作重点来抓,把打击非法集资的工作落实到实处,此外,广大民众的积极参与也是打击非法集资不可缺少的力量。只要大家一起努力,“灰色金融”的阴影最终定会被“阳光金融”驱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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