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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抵押物权担保制度

发布日期:2007-04-01|作者:广宏建设

    日常生活当中,我们时时刻刻都在和他人进行着买卖、借贷诸如此类的民事行为。事实上,这是一种合同之债。众所周知,从性质上讲,债权属于请求权的范畴,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而不能强占债务人的财产或限制债务人的人身自由。正是由于债的这种性质,生活中往往形成了债权人踏破铁鞋请求债务人还钱的情形。还有些时候,债权人通过诉讼程序好不容易得到了法院的胜诉判决,到申请执行的时候,却发现,债务人已经身无分文了,辛辛苦苦拿到的法院判决书只能眼睁睁的看着它成为一张空头支票。

    我国物权担保制度来给你支招,让你从被动的追债情形中解脱出来。《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定担保物权。”《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设定抵押后,抵押权人就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例如,甲2006年5月份向乙借款20万,同年10月,又向丙借款20万,甲向丙借款的同时,以自己的一辆轿车做了抵押担保。后来,甲无法还钱,乙、丙同时到法院起诉要求甲还钱。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发现甲的财产只有已经抵押给丙的那辆轿车。那么,本案中,如果轿车最后拍卖所得30万,那么,应先支付给丙20万,而乙只能得到剩余的10万。其原因就在于,丙与甲之间的抵押担保,已经使得丙获得了对抵押财产的优先受偿权。因此,即使本案中甲向丙借款是在向乙之后,但轿车的拍卖所得仍然要先支付给丙。

    从上面的例子我们可以看出,设定抵押担保合同会对自己的债权实现预先添加了一个安全砝码。怎么设定合法有效的抵押物权担保呢?我们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抵押物必须是依法可以设定抵押的财产。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通常情况下,抵押财产应该是客观存在的,而且抵押人对抵押财产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但也有如下几种特殊的情形:1、“楼花按揭”。正在建造或者尚未建造的房屋可以设定抵押。2、正在建造中的船舶可以抵押。3、以将来的财产办理抵押登记的,原则上有效。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只要在一审辩论终结前补办手续,可以有效;但为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此外,还应该注意,以农作物抵押的,不及于土地使用权;以土地使用权做抵押的,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但抵押合同签定后,抵押权不及于地上新增的房屋。

    同时,法律又规定有些财产是禁止抵押的,如物权法地一百八十四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如果在上述这些法律禁止设定抵押的财产上设定抵押,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抵押合同从性质上讲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担保,因此,要想使抵押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设定抵押的双方还应当到相关的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具体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可以参照我国《担保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物权抵押担保为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的履行提供了保障,有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减少了当事人之间的交易风险,在我国民事领域里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是我国建设法治国家不可缺少的制度。(二重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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