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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构建和谐劳动的音符

发布日期:2008-01-31|作者:法纪处 郭连冬

    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完善我国劳动用工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新的劳动合同法有很多新的规定,其中之一就是强调了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机制,赋予工会更多的权利。

    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可见,工会在解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相关问题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工会的职能主要体现为:一、帮助、指导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二、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集体劳动合同。三、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四、在一定的时候,工会还可以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直接依法提起法律救济。如《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工会从性质上讲是一种自治性的组织,它好比一座桥梁,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微妙的劳动关系构架得更加稳定和谐。工会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方面,作为孤立的劳动者,其个人自身的能力有时候是很微弱的,特别是对那些文化知识不高,申冤无门的劳动者,工会的帮助能为他们更好更快的化解纠纷,使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得到保护。而对用人单位而言,有些劳动者由于文化知识浅薄,法律意识淡漠,出现劳动纠纷的时候,往往采取不当的行为,如有的会毁坏单位的办公设备,有的会对公司领导实施直接的人身报复等等,给单位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和较恶劣的社会影响。工会作为一个自治的组织可以缓解劳动双方紧张的关系,稳定劳动者的情绪,引导他们采用正确的方式解决问题,避免给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由于工会在劳动关系中重要的职能,对工会的组成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对工会组织的建设:
首先,工会组织成员的选举应当具有民主性。工会作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中的一方,工会在与用人单位解决劳动纠纷的时候代表着劳动者最直接的利益。这就要求工会组织人员应当是劳动者自愿选举出来的,能真正敢为劳动者说话。工会组织应当倾听劳动者的心声,切实表达劳动者的意愿。只有工会的组成能真正的体现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的整体构架,才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

    其次,工会的组成应当具有普遍的代表性。工会是为了维护劳动者的整体利益、最大多数人的利益而设定的,因此,工会人员的组成应尽量做到普遍性,使工会真正能代表最普通、最多数员工的利益。这要求工会的人员组成不仅要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也要吸收普通员工代表;不仅要有男同志参加,还要允许一定数量的女同志参加。

    另外,工会还要接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监督。工会作为一个自治性的组织,其权利来自单位职工,因此,工会应当向职工负责。涉及职工重大利益的事项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增加工作的透明度。用人单位要监督工会正确引导劳动者,不能做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

    随着工会制度的逐渐完善,我们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局面将不再是遥不可及的奢望。而工会应该用自己的力量演绎出更多更好的和谐劳动的音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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