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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工程款管理防范财务风险

发布日期:2008-11-24|作者:周萍

    实践中,常见有施工企业将项目交付业主使用若干年后,还没有收回全部工程款的案例。有的施工单位维权意识淡薄,最后收回来的款项本金已被业主以种种理由打了折扣,更不要谈索要资金被业主占用期间的利息了。对于长期被拖欠的工程款,且不说对于自身再承接工程、扩大业务规模的经济实力有影响,单就利息这一项费用而言也是一笔不可低估的损失。如果不引起重视,长此以往,原本就相对弱势的施工企业将深受其害,发展甚至生存都会受到严重影响。

    施工企业对于合同付款条件应给予高度重视,使自身的利息请求权始终有据可依。施工企业首先应争取在合同中约定明确的付款条件,避免后续因付款条件约定不明产生不必要的争议。试举一例说明,在房地产项目施工合同中,双方约定结算款支付条件为“待销售资金回笼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结算款”,如此约定将面临诸多风险,市场本身的风险决定销售资金回笼的时间有很大程度的不确定性,这里的资金回笼是全部还是部分项目的销售资金也不明确,此外,房地产的销售是由业主掌控及负责的,即使资金已经回笼,施工单位也未必能在第一时间获悉,等等。其次,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还应对照约定收集完整的付款节点证明和提请付款的记录,防止因欠缺付款条件已成就的证明材料导致不能索赔利息损失。对于双方之间工程款以外的其他往来款,应明确加以标注,避免工程款与往来款混同,影响利息主张。最后,一旦出现业主付款逾期,要按约定或法律规定及时提出利息索赔主张,避免逾期失权。对于合同中约定索赔期限并且约定逾期视为放弃权利的情形,施工企业应当格外慎重,避免因为疏忽大意不当处分了自己的合法权利。

  施工企业应利用各种有利条件改变自身的合同地位,积极依法转嫁自身的垫资风险。建筑市场本身的“僧多粥少”的局面决定了施工企业在合同谈判时的弱势地位,因此,大多数情况下的合同条件更多体现为对施工企业的不利。但施工企业应牢牢把握自身所享有的工程款请求权,一旦出现业主逾期付款,要把握时机,促成新的谈判。尤其是当前宏观经济不景气的形势下,施工企业更应开动脑筋,积极行权。考虑到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远远不足以弥补施工企业的带资成本(带资成本包括银行贷款利息、材料商等逾期付款损失等),对于业主逾期付款所致增加的利息损失,施工企业可要求将逾期款项变更约定为垫资款,根据实际情况约定足以填补自身损失的垫资利息,并约定垫资利息从业主后续支付的款项中先行收回。否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垫资利息计算标准中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将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对于业主逾期付款可能导致的三角债风险,施工企业应积极设法化解。建议如下:一是在材料买卖等类似性质的采购合同中,约定材料款等款项的支付与业主工程款支付同步,预留一定比例的款项待收到业主竣工款或结算款甚至保修款后支付。二是在业主逾期付款后,有条件地采取债权转让方式降低风险,即依法将自身对业主的部分或全部工程款债权转让给材料商或其他债权人,由该类债权人直接向业主主张权利。(周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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